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列的技术集中在三个领域: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合计40项。其中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在40项拟增列技术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人工智能领域对应的是拟禁止6项、拟限制17项。
目录修订本身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日期是11月15日,拟议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尚未正式生效。但同日启动的出口前临时登记要求已经生效,覆盖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包括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活动。登记情形涵盖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将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以及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等。
AI芯片设计:六项并列的触发条件
人工智能23项技术中,芯片设计部分的指标相对明确。拟纳入限制出口的AI处理芯片设计技术,覆盖芯片架构、自研指令集、智能计算知识产权核和配套基础软件栈等对象,触发管理的条件以“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结构列出,共六项:需使用14nm及以下制造工艺;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采用2.5D、3D先进封装集成技术;具备高速互联能力;基于存算一体、类脑计算等非冯·诺依曼架构;可应用于自动驾驶、计算机视觉、智慧语音等特定场景。
这六项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满足任意一项即可能落入管理范围。“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作为基础功能条件出现在清单中,意味着管理边界并非只由制造工艺和封装技术决定。存储芯片设计同样被单独列出,3D闪存的门槛包括存储密度、I/O速率或键合技术,内存芯片的门槛包括18nm及以下工艺、垂直沟道晶体管架构、键合技术或多层堆叠。
大模型的门槛:参数、算力与排名
在大模型一侧,拟限制的对象包括达到一定规模阈值的模型权重、关键检查点和底层源代码。触发条件同样是“满足任一”:参数量达到2万亿,或累计训练算力达到10²⁶次浮点运算,或在公开评估中位列全球前十,或训练使用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全球前十的评估维度涵盖综合性能、专项能力、调用量、安全性能和训练效率,需结合模型具体版本和出口时点判断。
已经通过开源或许可方式公开的早期版本不受影响,但未来超过门槛的非公开权重在跨境转移前需要履行出口申报。这一设计把“模型出海”按技术转移形态做了区分:API调用、网页或APP交互、SaaS应用以及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而将限制类模型在海外进行本地化部署,则落入管理范围。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环境中,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开源与便利措施:管理边界的一体两面
这份修订稿在限制之外,同时划出了若干排除和便利通道。已经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对AI类技术的开源行为、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这套安排的实际效果,是把管理重心放在“从境内向境外的限制类技术转移”上,而不是对所有AI相关的跨境活动做普遍性拦截。商务部在答记者问中的表述是,此次纳入监管的AI技术范围“精准有限”,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AI技术仍可自由出口。开源社区对此的反应也呈现出这一逻辑:已公开的代码和论文不受追溯,但新模型在发布前是否需要评估参数规模和训练数据属性,成为需要前置判断的问题。
企业的实际合规顺序,比“禁或不禁”更复杂
对于正在推进海外业务的企业,当前需要处理的是一个分层的合规顺序:第一步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范围,尤其是已经在履行的跨境许可、技术转让和集团内部技术共享安排。第二步是评估拟议目录正式实施后,现有的出海模式——海外本地化部署、模型授权、跨境研发合作——分别对应禁止、限制还是自动许可。第三步才是讨论“能不能卖”的问题。
同一款模型,在不同的出海形态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API服务不受模型技术出口管理约束,海外本地化部署则可能触发许可或登记要求,开源发布已公开版本不纳入管理,而未公开的超大参数权重跨境转移则需要申报。这种按技术转移形态而非按产品名称划分的管理方式,对企业的法务和工程团队提出了一个具体要求:合规判断需要发生在架构设计阶段,而不是在合同签署之后。
征求意见将持续到11月15日,最终目录的指标和便利措施清单仍可能调整,但临时登记所建立的信息采集框架,已经为后续的正式管理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起点。
附: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多次调整修订《目录》,有进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惯例。此次修订亦是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各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实施必要的管理,既防范技术失控和不当扩散风险,也保障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类。
问:《目录》拟新增技术的范围有哪些?
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拟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关键技术。其中,拟禁止出口技术14项,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等;拟限制出口技术26项,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型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单线产能≥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等。公告还明确了适用便利措施等情形。详情请参考公告原文。
问:《目录》修订是否充分考虑产业发展情况?
答:中国政府一贯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互利共赢的跨国经营与国际技术合作,有关政策立场没有改变。针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商务部、科技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事前已广泛组织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深入评估,并充分听取主要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国内外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列管范围精准有限。此次拟列管的多数技术已明确具体技术指标,且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管理范围清晰、精准、有限,为企业划定了合规边界,便于政策执行。二是适用便利措施。此次列管明确了拟适用便利措施的多种出口情形,体现了分级分类的管理理念,有助于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确保技术出口安全、规范、有序。三是实施动态调整。商务部、科技部将依法对《目录》管理范围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此次征求意见是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工作安排。
问:对于拟增列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机遇与挑战并存。此次拟将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关键技术增列至《目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控。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已引起全球各国的高度关注。此次拟列管的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等,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敏感系统,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若被非国家行为体或恶意实体获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人类共同安全造成危害。中国政府对这类技术实施必要管理,目的是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推进人工智能国际治理。
二是鼓励开源开放、合作共享。中国政府致力于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共同繁荣、维护共同安全的一个重要动力源。为支持构建人工智能开源创新生态体系,对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拟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为人工智能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方主张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工智能对话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扩散和失控风险。中方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弥合数智鸿沟,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成员间开展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技术共享和规则共建所需的技术出口,将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问:《目录》正式实施后,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向境外提供模型调用等各类“出海”形式,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答:当前,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应用产品的“出海”模式多种多样,判别具体“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
此次纳入监管的人工智能技术范围精准有限,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问:对于拟增列的生物医药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现行《目录》中已有部分生物医药技术,此次拟增列病原微生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相关5项技术,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病原微生物技术等直接关系人类健康和国家生物安全,将其纳入《目录》实施禁止出口,是维护国家安全、构筑生物安全屏障的制度安排,也是保护全人类健康的客观需要。
二是支持我国生物医药技术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国际合作。此次列管生物医药技术,对国际合作的重要情形作出排除或适用便利措施。例如,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工艺平台,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出口情形,不纳入管理范围;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对外授权许可方式出口的,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三是践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此次政策明确规定,对于限制出口技术,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等需要的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中国将继续与世界各国共享技术发展成果,为增进人类健康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问:对于拟增列的光伏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拟将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等环节的12项光伏技术增列至《目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光伏技术在航天、国防、无人装备、高安全等级基础设施等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光伏技术出口可能引致的国家安全风险不断上升,有必要及时适度实施监管。
二是支持绿色技术共享。此次列管技术范围有限,其他未达到管控指标的技术仍可自由出口。公告中列明少量光伏关键设备,仅针对承载达到管控指标技术的情形。未列明的其他光伏设备,原则上不适用本公告要求。
三是完善技术出口监管制度。光伏关键技术的出口往往伴随光伏产线的出口、安装、调试、改良和升级而发生。出口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的,应按规定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凭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问:对拟增列的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的主要考虑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为掌握有关技术出口需求情况,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并防范潜在出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批准,自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公告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出口经营者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需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光伏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均需按照规定登记。企业在登记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及时向商务部、科技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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